甘肃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2021-11-23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科计〔201310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厅 

2013415


附件

甘肃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从事符合我省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甘肃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以下简称“科技小巨人”)资金来源于甘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四条  科技小巨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科技小巨人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小巨人项目的组织申报、集中受理、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科技小巨人项目管理程序遵照《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科技小巨人项目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科技小巨人年度工作计划,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级以上科技园区等是科技小巨人的推荐单位。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申报条件

 

第八条  支持对象:

(一)在甘肃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等业务。

第九条  申报科技小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二)企业每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三)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动植物新品种等,并具有注册商标或品牌;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五)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5000万元之间,且近3年企业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六)企业应具有研发机构、研发计划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七)企业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八)企业具有优秀的领军人才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和运营机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科技小巨人:

(一)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企业违法经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四章  支持方式与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一)科技小巨人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二)科技小巨人项目实行分期拨款。立项后首次按资助总额的70%拨付,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

第十二条  资助范围:围绕企业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对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实施周期:科技小巨人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质量等指标原则上应按满3年进行测算。

 

第五章  申请、受理与评审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项目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撰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甘肃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甘肃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

(三)附件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

2.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每页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4.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5.特殊行业相关许可证;

6.权威机构检测(验)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认可证明;或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8.企业获得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

9.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最近两年内的查新报告等技术证明(说明)文件;

10.列入国家、地方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已完成的附验收结论);

11.其他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批准文件,品牌证书、商标证书,IS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银行信用评价证明,用户订单、高技术服务合同,用户使用报告,产品图片等。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须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具体负责分管领域内申请项目的受理、程序性审查、日常管理及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计划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立项答辩;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科技小巨人年度立项建议及经费预算;定期组织复审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和评估机构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复审评估项目进行全面审查,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评审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由省科技厅计划处提出年度科技小巨人立项建议及经费预算,并提交厅务会讨论审定。

第二十条  为保证科技小巨人项目立项、复审评估的公正性,评审、评估及实地考察、答辩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评估机构应当回避:

(一)专家所在企业申报或复审评估;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申报或复审评估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小巨人实行任务书管理。由省科技厅与获得立项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签订《甘肃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项目各项经济、技术、质量指标与目标任务等。

第二十二条  科技小巨人项目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的内容组织实施。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报省科技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按照任务书要求,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负责科技小巨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科技小巨人项目须按期组织验收。企业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由推荐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各相关业务处,由相关业务处会同计划处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不再拨付余款,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六条  科技小巨人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省科技厅授予“甘肃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

第二十七条  科技小巨人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由省科技厅计划处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定期进行复审评估,对复审不能达到科技小巨人认定条件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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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管理办法_22453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