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简报丨第4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

2024-11-22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



甘肃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和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鼓励金融创新,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为了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将其依法拥有的、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从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专利质押、商标质押、专利商标混合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以及具备相关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申办程序

第四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中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保监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可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提交有关资料,由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根据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方式。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与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后,双方应持有效借款合同及有关知识产权书面质押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依法设立的代办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融资期间,如遇知识产权融资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当事人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依法设立的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九条  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等符合《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关情形的,当事人应持相关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依法设立的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延期、注销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为激励创新,对以专利权为质押物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质押已获取贷款的项目给予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项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知识产权保护专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按担保金额给予1%~2%的担保费奖励,一个年度内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实际已支付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且对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按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且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补助。

第十四条  对企业为融资而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支持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负责为以知识产权出质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应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快速认定、核实、审批、放贷渠道,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尽快完成审贷程序。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申报上年度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相关奖补项目。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凭融资合同、付息证明、还款证明、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及注销通知书以及被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采纳的评估费用证明等材料按期向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对“甘肃省保市场主体公共服务平台”中符合不来即享的补贴项目,按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中小微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可通过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平台)等渠道发布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协议转让或在产权交易机构(平台)挂牌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评估费补助和担保费奖励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收回贷款和补助资金,且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有权机关依法确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企业和银行、担保机构应及时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专利权质押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收回贴息资金。对隐瞒不报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贴息项目和奖励,且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贴息和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冲减已支付的利息和评估费用,自觉接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监督,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市(州)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扶持资金,省市两级共同扶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


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58个脱贫县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他地区利率上限为LPR+1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小微企业承担。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1)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3)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4)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陇原惠岗贷”“陇原创业贷”融资业务

1.“陇原惠岗贷”服务

(1)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工商注册地在兰州市辖区内,连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②企业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

③企业上年度用工未减少且申请贷款时用工人数不低于上年末水平;

④企业职工全部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⑤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相关授信政策要求。

(2)“陇原惠岗贷”融资额度和利率。

“陇原惠岗贷”融资业务单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一定条件及规模的企业可提高至2000万元,优先提供信用支持,信用贷款额度根据评估情况最高可达300万元;贷款利率平均定价控制在4.35%以下,最低可至LPR;贷款期限主要为一年期,也可根据企业需求延长至三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

(3)办理方式

①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高新区人社部门提交贷款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吸纳就业人数及参保信息后推荐至中国银行对口支行(永登县、皋兰县分别推荐至中国银行兰州市西固中心支行、安宁中心支行);

②市、县区两级工信局、工商联建立企业名录库,推送至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吸纳就业人数及参保信息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录推送至中国银行对口支行(永登县、皋兰县的企业名录分别推送至中国银行兰州市西固中心支行、安宁中心支行),企业直接向所在地中国银行支行申请办理(永登县、皋兰县的企业分别向中国银行兰州市西固中心支行、安宁中心支行申请办理);

③市、县区人社部门利用社保信息平台筛选出符合吸纳就业和参保条件的企业名单,推送至中国银行对口支行(永登县、皋兰县的分别推送至兰州市西固中心支行、安宁中心支行),企业直接向所在地中国银行支行申请办理(永登县、皋兰县的企业分别向兰州市西固中心支行、安宁中心支行申请办理)。


2.“陇原创业贷”服务

(1)“陇原创业贷”服务个人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甘肃省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权占比30%以上的股东)等年龄不低于18周岁且不高于70周岁的创业个人;

②创业个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③创业个人的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相关授信政策要求。对入选甘肃省“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创业达人”“创业新秀”“新锐创客”的优秀创业群体、优秀创业项目库创业群体、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创业群体、入驻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群体、入驻各级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创业群体,可优先贷款。

(2)“陇原创业贷”融资额度和利率。

个人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一定规模的优质创业个人可提高至1000万元;优先信用支持,一般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于优质创业个人可提高至100万元;贷款利率平均定价控制在4%以下,最低可至3.65%;贷款期限最长至3年。

(3)“陇原创业贷”融资业务工作机制。

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授信准入条件核实个人创业相关信息;依托线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线上服务平台,为创业群体提供“陇原创业贷”融资业务政策咨询和申请登记等服务,并引导创业群体通过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及各地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及时将申贷个人创业情况反馈至发起银行。

②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各分支机构开展融资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制度,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有序开展“陇原创业贷”的融资业务具体办理,运用专业化服务团队,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运营推广“陇原创业贷”。

③各级团委充分发挥团组织覆盖优势,依托省青联、省青企协、青年创业联盟等团属阵地,大力宣传和推介“陇原创业贷”相关政策, 结合“大学生创业帮扶计划”,一对一地进行“陇原创业贷”政策解读,有效破解创业青年资金瓶颈难题,帮助创业青年群体实现创业梦想,带动更多人就业。积极培育青年群体创业典型,提炼总结创业创新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宣传,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在全省推广。

④各级工商联充分发挥广泛联系商会和民营企业的纽带作用,结合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行动、就业政策服务进民企等主题活动,向各类商会和民营企业精准推送“陇原创业贷”政策信息,重点加强对经营暂时困难但预期发展良好企业的政策指导,支持引导稳定就业岗位,扩大金融政策支持覆盖面。

⑤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开辟“陇原创业贷”融资业务绿色通道,建立专项规模、专业团队、专属产品、专门流程、专项风控的“五专”工作机制,在各级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安排服务专员。

⑥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对申请“陇原创业贷”的个人独立进行贷款调查、评估、审批决策,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贷款;如发生贷款损失,独立按照贷款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清收挽损;定期将贷款发放情况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共青团甘肃省委和省工商业联合会。


发明专利撰写案例分享




关于发明专利“一种适用于烃油的催化转化的反应器和系统”的撰写经验分享


案件简介
2023年全国典型发明专利撰写案例获评案件“一种适用于烃油的催化转化的反应器和系统”(申请号201910892918.4)主要采用一种具有特殊结构设计的催化转化反应器,解决目前劣质重油原料催化转化反应的原料转化率低和产物选择性差的问题。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申请,经过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后,于2022年8月2日授权公告。以下是本案的经验分享,谨供全体代理师及其他行业相关人员参考借鉴。

撰写前
(一)了解宏观布局
对接创新主体需求,规划保驾护航战略
以专利运营为目标,助力专利转化运用
专利撰写和进行申请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两项重要业务,不断提高这两项业务的服务质量相信是每一家专利代理机构都在追求的目标。在此,希望通过对本案的撰写和审查过程的简要介绍,与各位专利代理行业的同仁交流探讨如何提高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特别是提升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水平。
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阅读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的资料,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申请人和发明人沟通,明确发明技术方案的发明点、有益效果,以及希望得到专利保护的主题;针对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文献检索,查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基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检索到的现有技术文献进行申请文件的撰写。当然,整个撰写过程并不是完全按照上述次序单线前进,有些工作比如与申请人和发明人沟通,以及文献检索等可能会穿插进行多次。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供了技术交底书和初步的检索结果,基于上述材料,本案的撰写过程大体如下:通过阅读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代理师了解到,本案涉及的是一种催化裂解设备,其主要用于解决现有重油生产低碳烯烃的工艺方法中存在的干气和焦炭产率高、目标产物的产率和选择性差的问题。该设备的关键在于采用了“全浓相”型式的快速流化床反应区,该反应区内催化剂分布呈现拟均相且为全浓相,轴向固体分率ε分布在特定的数值范围内,而现有催化裂解设备的快速流化床反应区中,催化剂通常呈上稀下浓式分布。此外,本发明的“全浓相反应区”可以有三种结构型式,等径圆柱体型式、上大下小的扩径柱体型式,以及扩径柱体与等径圆柱体结合的型式。

(二)提炼交底书发明点
理清行业技术链条,深入了解技术前沿
掌握行业技术语言,与发明人有效沟通
基于阅读技术交底书所了解到的现有技术状况和发明的技术方案,代理师与企业专利部门工作人员和发明人就本发明的发明点、技术效果、申请策略和保护主题等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在申请策略方面,考虑到所述“全浓相反应区”的三种结构型式虽然都可以在反应区内实现特定催化剂轴向固体分率ε分布,但是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不尽相同,因此决定分开申请三件发明专利,而本案具体针对的是“全浓相反应区”为等径圆柱体型式的技术方案。在保护主题方面,首要保护的是包含所述“全浓相反应区”的反应器,这是相对独立的包含所述反应区的最基本设备单元,而后是包含该反应器和一些配套设备(如分离设备和催化剂再生设备)的反应系统,最后是采用所述反应器或反应系统进行催化转化反应的方法。在发明点和技术效果方面,就本案所针对的等径圆柱体型式的技术方案,其主要是借助设置在反应区内的催化剂分布板和补充催化剂入口两者组合,再配合一些辅助设置来在反应区内实现特定的催化剂轴向固体分率ε分布,由此可以有效提高反应器内的催化剂密度并控制相对较长的反应时间,进而改善产品分布和产品质量。

(三)检索现有技术
强化专利检索意识,提升专利检索能力
提高专利申请门槛,严把专利申请源头
在与申请人和发明人沟通之后,代理师针对发明涉及的催化裂解设备的核心特征“全浓相反应区”进行了检索,发现该称谓并非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术语,而是发明人自定义的术语。因此,代理师调整了检索策略,针对所述“全浓相反应区”所属的反应器类型(即快速流化床)和所具有的关键特征(即特定的催化剂轴向固体分率ε分布),结合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即催化裂化)进行检索,根据本领域已知的各种表述方式和上下位概念选择了快速流化床、快速床、流化床、浓相、密相、固体分率、固含率、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和催化转化等关键词,配合相应的IPC分类号等构建了多个不同的检索方式,经过检索和初步筛选后找到了数十篇涉及采用快速流化床进行重油催化裂化或进行低碳烯烃生产的现有技术文献。在阅读了这些文献之后,代理师基本确定了本发明的具有特定催化剂轴向固体分率ε分布的“全浓相反应区”可以构成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催化裂解设备的区别特征。

撰写中
(四)投入足够时间
增加撰写时间投入,打造行业工匠精神
控制人均代理数量,保障服务质量导向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公司一贯秉持精益求精、力求完美的工匠精神,要求在撰写之前充分了解客户需求、现有技术状况,以及发明目的和技术方案;在撰写过程中,准确抓住发明的核心技术构思,在清楚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同时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并且,尽可能构建多个不同保护主题的独立权利要求和若干从属权利要求,从多角度、多层次对发明技术方案进行保护。
为了保障足够的撰写时间,公司统筹安排代理师的工作量,确保对于每一件专利撰写案,代理师可以有至少20—40个小时的有效工作时间来处理。本案中,代理师经过近两个月的各项准备,几十个小时的工作,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四版修改,并经申请人和发明人确认没有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改之后才最终定稿。

(五)撰写足够页数
全面撰写实施方式,严谨描述技术细节
明确主题清晰表述,展现完整发明构思
在本案中,根据拟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方案,按照使所述保护方案满足公开充分、清楚明确、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等要求为基本标准撰写了说明书。
具体地,在说明书中,首先对本案涉及的关键技术术语和参数测量方法等进行了充分地解释说明,例如对术语“快速流化床”“全浓相反应区”等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对“催化剂轴向固体分率ε”等参数的测量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以满足清楚和充分公开的要求。
其次,在说明书中,完整地记载了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各项技术方案,并结合附图对权利要求书中涉及的各项技术特征及其有益效果进行了细致的描述,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发明的技术构思、实施方式和有益效果,同时也为权利要求提供了支持,并为后续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和修改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例如,对于“等直径段”,说明书中进一步指出,所述一个或多个等直径段优选各自独立地为空心圆柱体的型式,并且当包括两个或更多个等直径段时,各等直径段可以具有相同或不同的高度,本发明对此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各等直径段的直径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进一步优选地,各等直径段的直径相同,或者从下往上各等直径段的直径递增;同时,说明书中还提供了全浓相反应区分别包括一个等直径段和两个等直径段的具体实施方式的示意图,并结合附图对其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对于“催化剂分布板”,说明书中进一步指出,所述催化剂分布板可以为工业上常见的各种型式的分布板,例如为平板形、拱形、碟形、环形和伞形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本申请通过采用催化剂分布板配合引入补充催化剂,使得催化剂能够在全浓相反应区的轴向上浓度均一地与原料接触进行催化转化反应,从而减少催化剂浓度过高或过低带来的剂油比焦和热反应焦的生成。
最后,在说明书实施例部分,一方面,提供了全浓相反应区分别包括一个等直径段和两个等直径段且参数取值不同,如预提升段、全浓相反应区、过渡段和出口区尺寸不同,补充催化剂类型、温度、炭含量、注入位置和循环量不同的实施例,使得权利要求得到充分支持;另一方面,针对本发明的核心技术构思涉及的各项关键特征,包括反应器型式、催化剂分布板和补充催化剂入口设置等,一一提供了相应地对比例,通过效果比较突显了发明所带来的有益效果,特别是各项技术特征之间预料不到的协同效果,由此证明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六)合理布局权利要求
回归专利制度初衷,有力保护有效维权根
据实际技术贡献,划定保护范围界限
本案中,基于确定的保护主题拟定了三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是催化转化反应器、催化转化反应系统和催化转化方法。
在撰写最核心的反应器独立权利要求时,首先明确了构成该反应器的基本部件,即任选的预提升段、全浓相反应区、过渡段和出口区,随后对所述全浓相反应区的基本结构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了限定,最后对所述反应器实现其发明构思(即在全浓相反应区中提供特定的催化剂轴向固体分率ε分布)并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了限定,包括所述全浓相反应区底端和顶端的横截面直径大于所述任选的预提升段的直径和所述出口区的直径、在全浓相反应区的侧壁上设置补充催化剂入口,以及在全浓相反应区的底部设置催化剂分布板;同时,在对反应器的各项特征进行限定时,对相关特征做了合理的上位概括,例如将全浓相反应区限定为横截面呈大致圆形的、底端和顶端开口的、包括一个或多个等直径段的空心柱体的型式,从而在清楚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同时争取了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此外,对于要求保护的反应器,还构建了众多从属权利要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限定,明确了所述反应器的等直径段设置和尺寸、预提升段尺寸、全浓相反应区尺寸、过渡段设置和尺寸、出口区尺寸、原料进料口设置、催化剂轴向固体分率范围和上下游反应区设置等附加特征,作为专利授权确权过程中的修改基础,为发明提供了多层次的保护。

撰写后
(七)完善质检机制
严格质量流程管理,机构内部多级质检
协同创新主体审稿,及时反馈随时沟通
为了保障撰写质量,在确保足够的撰写时间的同时,公司还推行团队办案模式,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集合业务团队的多位代理师就撰写中的关键点和疑难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确定最佳方案,避免潜在的问题;规范工作方式,确保代理师与客户保持沟通顺畅、及时答复客户问题,任何实体事务(包括文本修改)都要得到客户的书面确认;以及,提交前和提交后严格执行内部核查,由此增强代理师的质量意识,确保申请文本的质量。
本案中,在客户确认定稿之后,部门业务主管对申请文本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之后,本案才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查中
(八)全面考虑答复方案
权衡保护与授权,谨慎制定答复策略
避免不必要限缩,实现专利保护目的
本案代理师在上述撰写过程中所做的大量工作,以及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精心设计,使得本案的实质审查过程非常顺利,在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后即获得授权。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指出,本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经过仔细研究之后,代理师发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未公开或教导本发明的“全浓相反应区”,其公开的反应区仅具有本发明的“全浓相反应区”的部分技术特征,缺失部分的技术特征则被审查员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然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任何教导或启示在反应器中设置“全浓相反应区”或者实现特定的催化剂轴向固体分率ε分布,及其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并且,本案的说明书中已经明确指出,本发明的“全浓相反应区”是通过所限定的多个技术特征的协同配合才得以实现的、缺一不可,同时说明书中已经通过实施例和对比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再者,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现有技术中缺失的技术特征是本发明所涉及的特定反应器(即快速流化床反应器)上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据此,在一通答复中,代理师仅对审查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意见陈述,而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随后,审查员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指出权利要求中存在一些形式缺陷,代理师考虑到按照审查员要求的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并不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依照审查员的建议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而后本案顺利获得授权。



供稿:政策研究小组

核稿:唐梓晋

编辑:高   聪

监制:张小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