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
甘肃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和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鼓励金融创新,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为了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将其依法拥有的、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从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专利质押、商标质押、专利商标混合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以及具备相关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中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保监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可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提交有关资料,由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根据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方式。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与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后,双方应持有效借款合同及有关知识产权书面质押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依法设立的代办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融资期间,如遇知识产权融资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当事人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依法设立的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九条 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等符合《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关情形的,当事人应持相关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依法设立的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延期、注销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激励创新,对以专利权为质押物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质押已获取贷款的项目给予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项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知识产权保护专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按担保金额给予1%~2%的担保费奖励,一个年度内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实际已支付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且对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按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且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补助。
第十四条 对企业为融资而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支持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负责为以知识产权出质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应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快速认定、核实、审批、放贷渠道,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尽快完成审贷程序。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申报上年度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相关奖补项目。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凭融资合同、付息证明、还款证明、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及注销通知书以及被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采纳的评估费用证明等材料按期向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对“甘肃省保市场主体公共服务平台”中符合不来即享的补贴项目,按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中小微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可通过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平台)等渠道发布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协议转让或在产权交易机构(平台)挂牌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评估费补助和担保费奖励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收回贷款和补助资金,且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有权机关依法确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企业和银行、担保机构应及时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专利权质押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收回贴息资金。对隐瞒不报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贴息项目和奖励,且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贴息和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冲减已支付的利息和评估费用,自觉接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监督,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市(州)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扶持资金,省市两级共同扶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
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58个脱贫县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他地区利率上限为LPR+1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小微企业承担。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1)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3)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4)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陇原惠岗贷”“陇原创业贷”融资业务
1.“陇原惠岗贷”服务
(1)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工商注册地在兰州市辖区内,连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②企业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
③企业上年度用工未减少且申请贷款时用工人数不低于上年末水平;
④企业职工全部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⑤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相关授信政策要求。
(2)“陇原惠岗贷”融资额度和利率。
“陇原惠岗贷”融资业务单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一定条件及规模的企业可提高至2000万元,优先提供信用支持,信用贷款额度根据评估情况最高可达300万元;贷款利率平均定价控制在4.35%以下,最低可至LPR;贷款期限主要为一年期,也可根据企业需求延长至三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
(3)办理方式
①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高新区人社部门提交贷款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吸纳就业人数及参保信息后推荐至中国银行对口支行(永登县、皋兰县分别推荐至中国银行兰州市西固中心支行、安宁中心支行);
②市、县区两级工信局、工商联建立企业名录库,推送至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吸纳就业人数及参保信息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录推送至中国银行对口支行(永登县、皋兰县的企业名录分别推送至中国银行兰州市西固中心支行、安宁中心支行),企业直接向所在地中国银行支行申请办理(永登县、皋兰县的企业分别向中国银行兰州市西固中心支行、安宁中心支行申请办理);
③市、县区人社部门利用社保信息平台筛选出符合吸纳就业和参保条件的企业名单,推送至中国银行对口支行(永登县、皋兰县的分别推送至兰州市西固中心支行、安宁中心支行),企业直接向所在地中国银行支行申请办理(永登县、皋兰县的企业分别向兰州市西固中心支行、安宁中心支行申请办理)。
2.“陇原创业贷”服务
(1)“陇原创业贷”服务个人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甘肃省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权占比30%以上的股东)等年龄不低于18周岁且不高于70周岁的创业个人;
②创业个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③创业个人的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相关授信政策要求。对入选甘肃省“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创业达人”“创业新秀”“新锐创客”的优秀创业群体、优秀创业项目库创业群体、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创业群体、入驻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群体、入驻各级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创业群体,可优先贷款。
(2)“陇原创业贷”融资额度和利率。
个人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一定规模的优质创业个人可提高至1000万元;优先信用支持,一般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于优质创业个人可提高至100万元;贷款利率平均定价控制在4%以下,最低可至3.65%;贷款期限最长至3年。
(3)“陇原创业贷”融资业务工作机制。
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授信准入条件核实个人创业相关信息;依托线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线上服务平台,为创业群体提供“陇原创业贷”融资业务政策咨询和申请登记等服务,并引导创业群体通过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及各地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及时将申贷个人创业情况反馈至发起银行。
②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各分支机构开展融资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制度,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有序开展“陇原创业贷”的融资业务具体办理,运用专业化服务团队,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运营推广“陇原创业贷”。
③各级团委充分发挥团组织覆盖优势,依托省青联、省青企协、青年创业联盟等团属阵地,大力宣传和推介“陇原创业贷”相关政策, 结合“大学生创业帮扶计划”,一对一地进行“陇原创业贷”政策解读,有效破解创业青年资金瓶颈难题,帮助创业青年群体实现创业梦想,带动更多人就业。积极培育青年群体创业典型,提炼总结创业创新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宣传,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在全省推广。
④各级工商联充分发挥广泛联系商会和民营企业的纽带作用,结合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行动、就业政策服务进民企等主题活动,向各类商会和民营企业精准推送“陇原创业贷”政策信息,重点加强对经营暂时困难但预期发展良好企业的政策指导,支持引导稳定就业岗位,扩大金融政策支持覆盖面。
⑤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开辟“陇原创业贷”融资业务绿色通道,建立专项规模、专业团队、专属产品、专门流程、专项风控的“五专”工作机制,在各级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安排服务专员。
⑥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对申请“陇原创业贷”的个人独立进行贷款调查、评估、审批决策,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贷款;如发生贷款损失,独立按照贷款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清收挽损;定期将贷款发放情况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共青团甘肃省委和省工商业联合会。
发明专利撰写案例分享
关于发明专利“一种适用于烃油的催化转化的反应器和系统”的撰写经验分享
核稿:唐梓晋
编辑:高 聪
监制:张小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