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及工业设计中心相关服务政策
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
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发展,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环境友好等进行整合优化的集成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是指经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级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与考核评价工作。各市(州)、兰州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协助省工信厅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认定及考核评价每年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与结构合理,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表彰,近2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不少于5项或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奖项不少于3项。
(七)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甘肃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拥有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省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服务制造企业10家以上,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2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工业设计企业近2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不少于8项或企业成立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奖项不少于3项。
(六)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兰州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1)或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申报前一年度末或近期已出具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
(三)企业研发支出、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工业设计中心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五)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设计项目清单、获奖情况等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省级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表,按照申报要求准备材料,向所在市(州)、兰州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市(州)、兰州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工信厅。
(三)评审。省工信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评估,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省工信厅正式发文并在门户网站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条 省工信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取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称号的单位,当年入选的可以从下一年度开始参加考核,以前年度入选的每3年参加一次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程序如下:
(一)自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按考核要求对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自查,填写《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考核表》(附件2)或《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企业评价考核表》(附件4),准备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州)或兰州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初审。各市(州)、兰州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对辖区内单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工信厅。
(三)考核。省工信厅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组织专家、委托相关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公示。省工信厅在门户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省工信厅正式发文并在门户网站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评分情况,评分90分以上或年度考核排名前10%为优秀等次;75~89分或年度考核排名前30%~10%为良好等次;60~74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称号有效期3年,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单位,其称号继续保留3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 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五条 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并暂停所在市、州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或省级工业设计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信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工信厅对调整或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前三年(2022—2024年)原则上从入选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设计企业名单的单位中择优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三年后(2025年起),省级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向考核取得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按照自愿原则3年内可以重复参加评价考核,但不得重复安排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优秀资格,全额收回已下发的资金奖励。
(一)经核实,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三)企业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兰州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当地工业设计中心、设计企业建设和发展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察,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省级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同时废止。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程序的指引
为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设置,引导其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备案并正确提交备案材料,明确商标使用许可效力,激发市场活力,防止因不规范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导致混淆误认、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或者引发权利纠纷等,制定本指引。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及其重要意义
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约定的权利范围内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在约定的期间及地域范围内,分离出一部分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或者全部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商标注册人为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移转转让,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化,是商标注册人充分行使其权利,更好发挥商标作用的一种行为。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社会公众可在“中国商标网-电子公告”栏目中查询具体信息。
适格主体经真实意思表达协商一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影响,但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标使用许可类型
按照许可双方当事人所负权利义务的不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结合商标情况、经营策略等因素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对许可类型、许可范围、许可期限、使用方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自由约定。
在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中,可能同时存在多个被许可人,各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但均不享有排他的商标使用权,许可人可自行使用被许可商标,也可将商标许可给多个第三人使用。
在商标排他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并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仅能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不得再许可给任何其他人使用,但许可人本身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自行使用。
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具有最强的独占使用权,即除被许可人外的任何人不得在约定期间及地域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不仅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任何其他人,许可人本身也不得在上述约定范围内自行使用。
除以上区别外,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三)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程序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准备工作
为明晰注册商标使用权归属,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权利界限不清,许可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对不限于以下事项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1)商标基础信息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号、商标图样等基础信息。涉及在同一合同中许可使用多枚商标的,应详细列明每枚商标的相关信息。
(2)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信息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及项目,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且两者的名称应当相同。
(3)许可使用形式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允许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对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地域范围等信息。
(4)许可期限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期限,许可使用期限不应早于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也不得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同时,也不应与许可人及被许可人的存续期间存在冲突。
(5)许可类型及限制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商标使用许可类型,并结合普通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及独占使用许可的特点,对许可人及被许可人的行为及限制进行明确约定。
(6)商品质量保障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商品质量保障相关权利义务及具体措施进行细化约定。
(7)违约责任及其他
许可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违反合同约定后应负担的违约责任、处理方式等,以及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2.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基本要求
(1)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应针对已注册的有效商标提出。
针对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提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的,需提交相关人民法院出具的同意许可的书面证明文件。针对在先办理过质押登记的商标提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的,需提交质权人出具的同意许可的书面证明文件。对于已经超过商标有效期或者已经失效的注册商标,不应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被许可人应当积极查询及关注被许可商标的状态信息,应充分了解处在撤销、无效宣告及相关诉讼等程序中的商标,可能因后续审查审理或者审判结果导致商标权的减损或者丧失,从而对商标使用许可造成影响。
(2)办理主体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应由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商标档案记录的商标注册人一致。
针对共有商标提出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并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所有共有人均应在申请书(首页及附页)或者委托书盖章或者签字,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材料要求
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的,应当按照要求2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注册人及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许可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等材料。
一份备案表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同时,针对部分特殊商标,如使用在药品、烟草等商品上的商标提出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的,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行业或者生产相关商品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流程
(1)办理途径
许可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2)备案程序
许可人应当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及时提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需要补正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补正机会;对符合或者补正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予以备案公告,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不予备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按照相关规定4,审查过程中出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等确需中止情形的,可以中止审查。
(3)缴纳规费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申请人应按缴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缴费5,未缴费的,不予备案。
(4)备案公告
经审查通过并完成缴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备案,并进行公告。商标备案信息将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四)商标使用许可的其他注意事项
1.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名称变更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在许可期限内,许可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在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有关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由许可人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申请。
办理名称变更申请的,应按照规定6提交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许可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被许可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被许可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交许可人盖章或者签字的代理委托书等材料。
2.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撤回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要求7,以书面形式请求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对于尚未被核准备案的,经审查认为理由合理的,予以撤回,并对备案申请予以终止审查。
3.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前终止
在商标使用许可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决定提前终止商标使用许可的,可以由许可人提出提前终止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商标使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在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涉及被许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许可相关当事人、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内容发生实质变化的,应重新提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并及时对在先的许可备案进行妥善处理。
5.联名合作中的商标交叉使用许可
联名合作通常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共同开发/提供某项商品或者服务,并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相互使用对方商标的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可以利用不同合作方的商品或者服务特点以及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为合作各方吸引新的消费群体、拓展新的市场领域。
在开展联名合作,相互许可使用商标时,经营主体也应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及需求,参照本指引第三部分内容对相关重点问题进行逐一明确约定,并及时主动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以避免因约定不明等原因产生纠纷。
6.其他注意事项
经营主体可在中国商标网相关栏目9查询已备案代理机构名录作为选择参考。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代理,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磋商及备案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向委托人讲解说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流程设置,并按照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实施伪造文件、泄露委托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核稿:唐梓晋
编辑:高 聪
监制:张小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