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认定示范类平台/基地相关服务政策
(一)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断提高聚集服务资源能力、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效,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需求,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培育、初审推荐和属地化管理,市州级示范平台的培育认定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象范围。具有法人资格、运营3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占服务客户数量的70%以上,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承担政府委托或政府购买的服务收入比例三年平均在20%以上。须获得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二)服务资源。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组织带动社会资源的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等优质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聚集服务机构5家以上或拥有10名以上外部专家的专家资源库。
(三)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具有与服务能力相关的专利、商标、品牌、标准、软件著作权等成果。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以上,学历和职称不重复计算。
(四)服务管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满足GB/T19001或ISO9001标准要求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线上和线下公开服务项目目录、服务流程、服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服务承诺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具备快速处理企业投诉或意见反馈的能力。建立并实施服务对象信息保密制度。
(五)服务业绩。近3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服务中小企业满意度不低于90%,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活动。
(六)经营规范。申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失信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或为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或为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申报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政策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查询、宣传、解读、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享受助企惠企政策。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政策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800家次以上,线下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300家次以上。
(二)咨询服务。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法律咨询、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等咨询服务,政务、商务代理服务,市场开拓、投融资、人员招聘等供需对接服务。线下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100家以上。供需对接服务年组织开展10家以上中小企业参加的相关服务活动不低于5次。
(三)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提供创业、管理、市场、财务、融资、人力资源、知识产权、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合规、维权等培训服务。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创业者或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技能人才1500人次以上。
(四)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和计量、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数字化应用、仪器设备共享、节能环保等服务。具有技术服务相关的仪器设备及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或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次以上。
第六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服务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服务平台自愿向本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工信部门依据本办法核查后,负责向市州工信局推荐,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依据本办法进行现场核查后,负责向省工信厅推荐。
第八条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市州级示范平台认定文件,报省工信厅。
第九条 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设施设备清单(附件3)。
(二)申请报告提纲(附件4)、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附件5,测评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国家和省市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许可证等佐证材料(复印件),与服务能力相关的专利、商标、品牌、标准、软件著作权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七)市(州)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获得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
(八)认定为市(州)级示范平台的文件(复印件);
(九)示范平台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报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公章 ,附件6);
(十)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现场核查。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对申报示范平台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推荐意见。
(二)专家评审。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三)公示认定。根据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平台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实名反馈至省工信厅,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未实名反馈或未提供佐证材料、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平台授予“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推荐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推荐认定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平台考核。示范平台实行年度考核管理,考核工作由省工信厅组织。考核按照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采取示范平台自评、市州工信局及兰州新区经发局核查、省工信厅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2月初由示范平台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报所属地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统一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于3月10日前报省工信厅。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示范平台考核包括示范平台建设情况、运营发展情况和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一)服务需求响应(40分)
1.搭建与中小微企业沟通交流渠道(5分)。建立多种渠道与中小微企业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主动了解中小微企业所急所需。具备服务热线电话、网站、APP、微信、邮箱、服务窗口等沟通渠道,每建立一种渠道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2.精准把握中小微企业实际服务需求,开展服务活动(10分)。梳理中小微企业服务诉求,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特色化服务,且响应及时,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服务对接活动。每开展一次服务对接活动得1分。本项满分为10分。
3.注重社会效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公益性服务(20分)。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低收费服务企业数量占到服务企业总数的20%以上,得10分;低收费服务企业数量占到服务企业总数的10%以上、20%以下,得5分;低收费服务企业数量占到服务企业总数的10%以下,不得分。对小微企业尤其是成立两年内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每服务一家企业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20分。
4.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时间实行“五公开”(5分)。符合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二)服务执行基础(10分)
5.有合理的服务人员和专家团队(5分)。积极与其他省级、国家级平台等服务机构进行资源共享,开展协同服务,得2分;有服务专家库,能组织专家开展专项服务,得1分;服务人员数量达标、结构合理,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低于本单位总从业人数的60%,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2分。本项满分为5分。
6.有固定的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等(5分)。有基本的服务场地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活动得3分;有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本项满分为5分。
(三)服务质量管控(20分)
7.财务管理依法依规、服务成本支出规范合理(5分)。财务管理依法依规、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得3分;服务支出与开展的服务活动等相匹配,费用核算规范,得2分。本项满分为5分。
8.建立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包括:主要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投诉处理机制、人员激励、服务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发展规划、年度运营计划等)。鼓励建立规范有序的服务质量管控体系,明确质量管控的各项要求,建立科学服务流程、推动服务监督和效果反馈。每满足一项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5分。
9.服务档案规范(5分)。严格按照服务质量管控体系、业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做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并做好相应记录,档案规范。档案完整规范、服务台账真实、服务资料完整,得5分。本项满分为5分。
10.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做好服务经营总结(5分)。能够根据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对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得2分;经验总结报送及时,得3分。本项满分为5分。
(四)服务成效(30分)
11.服务中小微企业户数(指签订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基础分为5分。比上一年服务企业户数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服务企业户数增长1个百分点,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12.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情况。创新型中小企业每服务5户加1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服务1户加1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服务1户加3分。本项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10分。本项满分为10分。
13.服务用户满意度。基数为80%,基础分为3分。用户满意度比上一年度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14.服务收入情况。基数为上一年度服务收入,基础分为3分。收入比上一年度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每增长2个百分点,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15.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5分)。受到一次市级表彰的,得2分;一次省级表彰得3分;一次国家级表彰得5分,本项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5分。
第十七条 考核须提交材料:
1.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填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7);
2.示范平台填写《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考核表》(附件8);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4.示范平台上一年的服务开展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整改)、不合格。总分得90分以上的示范平台为优秀,年度考核优秀示范平台占比不超过25%;总分得70~89分的示范平台为合格;总分得60~69分的示范平台为基本合格(整改);总分得60分以下的示范平台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工信厅提出复核申请。省工信厅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示范平台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示范平台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给予支持;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整改)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整改)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二条 根据当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情况,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省级示范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服务业绩奖励且不得连续两年支持。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应当在本级资金中安排专项,通过业绩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本地示范平台培育发展。
第二十三条 示范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示范平台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升示范平台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1.服务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2.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未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4.未参加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考核的。
第二十五条 示范平台应当守法运营,配合开展评审、检查、测评等工作。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撤销示范平台称号,撤销称号的平台,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负责收回授牌,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可以参考执行。分支机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兰州新区要参照本办法,修订出台本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平台培育、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9〕202号)同时废止。
(二)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小微企业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培育、初审推荐和属地化管理,市州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州工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三)基地入驻的小微企业30家以上,吸纳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五)注重社会效益。及时发布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政策信息,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中小微企业活动,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5%。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真实、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服务。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服务。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服务。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5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申报主体按照申报要求自愿提出申请,提交示范基地申请报告,经县区、市州工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后,向省工信厅推荐。
第十条 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创业创新基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3)。
(六)市州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九)申报主体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填报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公章 ,附件4)。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现场核查。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对申报示范基地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基地的基本条件、入驻企业情况、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效益、基地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三)公示认定。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和专家评审建议,确定省级示范基地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平台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实名反馈至省工信厅,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未实名反馈或未提供佐证材料、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三章 示范基地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可自愿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市州工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示范基地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年度检查报告与年度考核情况同时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如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在更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州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当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情况,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要在本级资金中安排专项,通过业绩补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本地示范基地发展。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工信厅负责。采取示范基地自评、市州工信部门考核、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由示范基地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报所属地市州工信部门;市州工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将考核情况于3月10日前报省工信厅。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一)基础资源(25分)
1.示范基地要有可利用的厂房、车间等基础设施。
评分标准:现有厂房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得15分,每增加1000平方米(或资产总额每增加100万元)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20分。
2.示范基地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备。
评分标准:基础配套较完善,能够提供基本服务得2分,提供产品展示、公共食堂、公共宿舍等设施,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本项满分为5分。
(二)基地管理(15分)
3.示范基地要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
评分标准:示范基地与各类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每签订5家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5分。
4.示范基地管理团队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数量占基地管理团队人员总数60%以上,创业辅导师占基地管理团队人员总数10%以上。
评分标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达到60%及以上得3分,小于60%不得分;创业辅导师达到10%以上得2分,小于10%不得分。
5.示范基地要有完善的规章 制度并执行落实。
评分标准:示范基地有健全的规章 制度、服务规范、公开的服务收费标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以保证示范基地持续
健康稳定运营,每符合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三)服务功能(20分)
6.示范基地服务功能。
(1)示范基地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政务代理服务。
评分标准:每年为30%的基地企业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得2分,为50%以上的入驻企业提供此项服务得3分。本项满分为3分。
(2)示范基地要给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简洁实用的创业培训等服务。
评分标准:为入孵企业提供一次培训服务得0.5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3)示范基地要给入驻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策、技术、市场拓展等服务。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4)示范基地要给入驻小微企业提供产学研合作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交流与技术信息传递服务、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应用等服务。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5)示范基地要通过自身管理制度和方式的创新,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入驻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管理咨询和解决方案。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6)示范基地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式、诊断式”创新服务,举办银企对接、上市培育等服务等活动。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7)示范基地根据自身特点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评分标准:提供特色服务得2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四)运营效果(35分)
7.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对创业企业和创业者的集聚能力和服务能力,聚集创业者和中小微创业创新企业。
评分标准:入驻企业大于30家,得5分,小于30家,不得分,入驻企业每增加5家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8.示范基地内入驻企业发展前景好,规模较大,已经具有了独立生存发展能力,达到出孵条件或已出孵的企业数量。
评价标准:每达到出孵条件或已出孵一户企业得1分,本项总得分不超过5分,没有达到出孵条件或已出孵企业不得分。
9.厂房利用率高,出租厂房面积占全部厂房面积的60%以上。
评分标准:基础利用率达到60%,得5分,小于60%不得分,基础利用率每高出10个百分点得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本项满分为10分。
10.入驻企业对示范基地管理服务情况满意度80%以上。
评分标准:满意度到达80%以上得5分,小于80%不得分,满意度每提升1个百分点得0.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五)经济效益指标(5分)
11.示范基地内入驻企业总营业收入逐年增长。
评分标准: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5%以上得3分,小于25%大于或等于20%得2分,小于20%不得分。本项满分为3分。
12.示范基地内入驻企业利税总额逐年增长。
评分标准:利税总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得2分,小于15%大于或等于10%得1分,小于10%不得分。本项满分为2分。
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要确保考核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考核须提交以下材料:
1.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填写《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5);
2.示范基地填写《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考核表》(附件6);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整改)、不合格。总分得85分以上的示范基地为合格;总分得60~84分的示范基地为基本合格(整改);总分得60分以下的示范基地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工信厅提出复核申请。省工信厅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示范基地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示范基地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示范基地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为合格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整改)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整改)的撤销其“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对撤销称号的基地,市州工信部门负责收回授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1.服务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2.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型企业服务活动,未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4.多次被小微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要参照本办法,出台本市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本市州示范基地培育、认定、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9〕203号)同时废止。
(三)兰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
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小微企业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信局负责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县区工信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负责市级示范基地的培育、初审推荐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的小微企业20家以上,吸纳从业人员200人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注重社会效益。及时发布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政策信息,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中小微企业活动,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5%。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真实、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服务。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服务。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2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服务。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6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6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6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申报主体按照申报要求自愿提出申请,
提交示范基地申请报告,经县区工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向市工信局推荐。
第十条 县区工信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兰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创业创新基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3)。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八)申报主体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填报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公章 ,附件4)。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现场核查。市工信局组织县区工信部门对申报示范基地进行实地核查,掌握基本情况。
(二)评审。市工信局对申报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入驻企业情况、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效益、基地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三)公示认定。市级示范基地名单,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平台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实名反馈至市工信局,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未实名反馈或未提供佐证材料、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兰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三章 示范基地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可自愿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县区工信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示范基地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年度检查报告与年度考核情况同时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如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在更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信局备案。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工信局负责。采取示范基地自评与市工信局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1月由示范基地进行自评,1月20日前将自评结果报市工信局统一组织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分(一)基础资源(25分)
1.示范基地要有可利用的厂房、车间等基础设施。
评分标准:现有厂房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得15分,每增加1000平方米(或资产总额每增加100万元)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20分。
2.示范基地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备。
评分标准:基础配套较完善,能够提供基本服务得2分,提供产品展示、公共食堂、公共宿舍等设施,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本项满分为5分。
(二)基地管理(15分)
3.示范基地要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
评分标准:示范基地与各类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每签订5家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5分。
4.示范基地管理团队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数量占基地管理团队人员总数60%以上,创业辅导师占基地管理团队人员总数10%以上。
评分标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达到60%及以上得3分,小于60%不得分;创业辅导师达到10%以上得2分,小于10%不得分。
5.示范基地要有完善的规章 制度并执行落实。
评分标准:示范基地有健全的规章 制度、服务规范、公开的服务收费标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以保证示范基地持续健康稳定运营,每符合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三)服务功能(20分)
6.示范基地服务功能。
(1)示范基地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政务代理服务。
评分标准:每年为30%的基地企业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得2分,为50%以上的入驻企业提供此项服务得3分。本项满分为3分。
示范基地要给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简洁实用的创业培训等服务
务。评分标准:为入孵企业提供一次培训服务得0.5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3)示范基地要给入驻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策、技术、市场拓展等服务。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4)示范基地要给入驻小微企业提供产学研合作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交流与技术信息传递服务、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应用等服务。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5)示范基地要通过自身管理制度和方式的创新,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入驻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管理咨询和解决方案。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6)示范基地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式、诊断式”创新服务,举办银企对接、上市培育等服务等活动。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7)示范基地根据自身特点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
评分标准:提供特色服务得2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四)运营效果(35分)
7.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对创业企业和创业者的集聚能力和服务能力,聚集创业者和中小微创业创新企业。
评分标准:入驻企业大于30家,得5分,小于30家,不得分,入驻企业每增加5家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8.示范基地内入驻企业发展前景好,规模较大,已经具有了独立生存发展能力,达到出孵条件或已出孵的企业数量。
评价标准:每达到出孵条件或已出孵一户企业得1分,本项总得分不超过5分,没有达到出孵条件或已出孵企业不得分。
9.厂房利用率高,出租厂房面积占全部厂房面积的60%以上。
评分标准:基础利用率达到60%,得5分,小于60%不得分,基础利用率每高出10个百分点得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本项满分为10分。
10.入驻企业对示范基地管理服务情况满意度80%以上。
评分标准:满意度到达80%以上得5分,小于80%不得分,满意度每提升1个百分点得0.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五)经济效益指标(5分)
11.示范基地内入驻企业总营业收入逐年增长。
评分标准: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5%以上得3分,小于25%大于或等于20%得2分,小于20%不得分。本项满分为3分。
12.示范基地内入驻企业利税总额逐年增长。
评分标准:利税总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得2分,小于15%大于或等于10%得1分,小于10%不得分。本项满分为2分。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要确保考核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考核须提交以下材料:
1.示范基地填写《兰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表》(附件5);
2.示范基地填写《兰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考核表》(附件6);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整改)、不合格。总分得85分以上的示范基地为合格;总分得60—84分的示范基地为基本合格(整改);总分得60分以下的示范基地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工信局提出复核申请。市工信局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示范基地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示范基地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名单在市工信局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为合格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整改)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整改)的撤销其“兰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撤销其“兰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对撤销称号的基地,县区工信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负责收回授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1.服务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2.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型企业服务活动,未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4.多次被小微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兰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兰工信发〔2020〕74号)同时废止。
二、发明专利撰写案例分享
关于发明专利“耳机组件及控制方法”的撰写经验分享
案件简介
2023年全国典型发明专利撰写案例获评案件“耳机组件及控制方法”(专利申请号ZL202110279167.6)主要采用在耳机和充电盒通过分别设置有多个磁铁和多个电磁铁,且每个耳机具有可控制电磁铁通电的控制电路的技术,通过多个磁铁以及多个电磁铁位置的设定,以及各个电磁铁电流的调节,使得耳机在弹出过程中更平稳,减少耳机在弹出过程中出现歪斜、不能弹出或者弹出过度致使耳机掉落等状况,方便用户拿取耳机。本案于2021年03月16日申请,经过一次审查意见答复,于2022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以下是本案撰写过程的经验分享,请全体代理师及其他行业相关人员参考借鉴。
撰写前
(一)了解宏观布局
对接创新主体需求,规划保驾护航战略
以专利运营为目标,助力专利转化运用
入耳式无线耳机具有容积小、方便携带/收纳等优点。目前市面上的耳机大都是通过打开充电盒上盖后手动取出,但由于部分充电盒的耳机槽过深,导致耳机不易取出,使用上十分不便。
为解决上述的问题,部分厂商在耳机上设置电磁线圈,通过充电盒给电磁线圈供电从而使耳机弹起,方便取出耳机。
然而,充电盒配置给电磁线圈的电压是固定的,由于每个耳机的重量、重心以及摩擦系数等因素,施加在电磁线圈的电压固定会使耳机弹起速度、弹起方向不可控,从而使得耳机在升起过程中出现歪斜、不能升起或者升起过度致使耳机掉落等问题。另外,电磁铁处于一直供电的情况,会产生不必要的耗电。
(二)提炼交底书发明点
理清行业技术链条,深入了解技术前沿
掌握行业技术语言,与发明人有效沟通
代理师在与发明人沟通后发现:耳机设有磁铁,盒体(耳机腔)设置有电磁铁,电磁铁处于通电状态下与耳机磁铁相排斥,即通过耳机设有的磁铁和电磁铁之间的排斥力达到将耳机弹出至充电盒外的方案已有被公开,因此,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上述专利中不仅仅是通过耳机和耳机腔分别设置的磁铁和电磁铁达到耳机与耳机腔的相吸或相斥的效果,更具有新创性的技术特征在于通过在盒体设置多个第一电磁铁、多个第二电磁铁;控制主板设置有独立控制多个第一电磁铁和多个第二电磁铁的通电状况的第一控制电路和第二控制电路,实现耳机各个位置上与盒体的相互作用力的大小可控,从而可以控制耳机在弹出过程中的受力,使之更加平稳地升起,减少耳机在弹出过程中出现歪斜、不能弹出或者弹出过度致使耳机掉落等状况。
(三)检索现有技术
强化专利检索意识,提升专利检索能力
提高专利申请门槛,严把专利申请源头
代理师撰写前做了详尽的文献检索,检索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专利CN109413535A,其中公开了一种真无线立体声耳机,耳机主体包括:耳机磁铁;耳机盒包括:电磁铁,用于切换所述电磁铁极性的极性转换电路,以及构成切换开关的盒盖;当盒盖扣合时,电磁铁与所述耳机磁铁相吸;当盒盖打开后,电磁铁与耳机磁铁相斥。该专利技术方案的缺点在于无论耳机盒是开是关以及耳机盒内有无耳机,都会向极性转换电路提供电流,这会增加耳机盒的耗电量;同时,该专利技术方案没有考虑到将耳机放入耳机盒的时候会出现的问题,比如放入两只耳机本身就有时间差,在放第二个耳机时,可能会出现已经转换成排斥的情况,使得耳机浮起导致耳机掉落不易合盖等问题。
针对于上述专利技术方案的不足,代理师在本案中进一步强调了本案的控制主板设置有独立控制多个第一电磁铁和多个第二电磁铁的通电状况的第一控制电路和第二控制电路,以实现耳机各个位置上与盒体的相互作用力的大小,从而可以控制耳机在弹出过程中的受力,同时,增加了根据耳机角度控制电流的特征,进一步突出了本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更好地解决了现有用户取用耳机不便的真实痛点,适用于广泛推广应用。
撰写中
(四)投入足够时间
增加撰写时间投入,打造行业工匠精神
控制人均代理数量,保障服务质量导向
代理师撰写时需对背景技术掌握、具体技术方案研读、发明点提炼、说明书撰写以及撰写后质检等各个环节投入的时间做合理的分配,分析具体案子对代理师来说的薄弱环节,针对该环节花费更多的时间,尽量将案子的技术方案在广度和深度上做挖掘。对于一个案子的撰写,没有最多只有更多的时间投入,代理师还可以利用时间差,即在写完专利初稿的一定时间后再来审阅自己撰写的稿件,相对来说此时视角会不同,更能检查出撰写时的不足,也更能帮助代理师总结撰写中的不足点或认知死角。
(五)撰写足够页数
全面撰写实施方式,严谨描述技术细节
明确主题清晰表述,展现完整发明构思
代理师在说明书中结合附图充分解释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原理以及技术效果的实现过程,并对各个优选技术特征的选择和技术效果进行了阐述。通过与发明人的充分沟通,在说明书中对技术方案进行了充分扩展,以三个实施例为主要实施例,并对其中可替换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其他可选实施方式的列举,如针对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增加了根据耳机角度控制电流的特征,本案的技术方案检测第一耳机的轴线与水平面的倾斜角度β1(即方向姿态)是为了作为控制主板的输入,从而使控制主板根据输入调节控制各个电磁铁的线圈增加电流大小等,以保证耳机在弹出过程中始终是平稳的。具体的控制各个电磁铁方法可以参见本发明的耳机组件控制方法,如可以采取如下策略:
“检测第一耳机的轴线与水平面的倾斜角度β1,判断所述倾斜角度β1大于第二阈值;如果倾斜角度β1大于第二阈值,则调节各个第一电磁铁的电流大小直至所述倾斜角度β1小于第二阈值;以及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电磁铁通电步骤后,还包括如下步骤:检测第二耳机的轴线与水平面的倾斜角度β2,判断所述倾斜角度β2大于第三阈值;如果倾斜角度β2大于第三阈值,则调节各个第二电磁铁的电流大小直至所述倾斜角度β2小于第三阈值。”上述实施例进一步突出了本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以更好地支撑权利要求的上位概括。
(六)合理布局权利要求
回归专利制度初衷,有力保护有效维权
根据实际技术贡献,划定保护范围界限
代理师在撰写时,首先分析交底书的技术方案,其中主要是通过在耳机组件内增设多个第一电磁铁和多个第二电磁铁,再在控制主板中相应地增设独立控制多个第一电磁铁和多个第二电磁铁的控制电路,以达到通过控制耳机单体对应的多个电磁铁控制耳机单体弹出耳机盒时的姿态,该部分技术实际性改进的是耳机产品本身;进一步的,独立控制耳机单体的第一控制电路和第二控制电路可以与耳机单体姿态传感器结合,实现控制方法上的突破,提高用户体验,即上述专利的技术方案同时实质性改进了耳机组件的控制方法。代理师再从侵权可检测性出发,确定以优先保护产品为目的,以耳机组件为主要保护对象,撰写了两套耳机组件的权利要求,一套侧重保护耳机组件的结构组成,一套在结构组成的基础上结合了电控设计。在构件耳机组件的权利要求时,针对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将多个所述第一电磁铁和多个所述第二电磁铁的通电状况的第一控制电路和第二控制电路是独立控制的,以及独立设置的第一控制电路和第二控制电路的可以与耳机单体姿态传感器结合的技术方案预埋在产品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同理,对控制方法也做了独立权利要求和从权利要求的布局,需注意的是,在布局的同时需考虑在后续说明书撰写时要紧扣权利要求展开,对于突出本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权利要求要重点阐述,以更好地支撑权利要求的上位概括,同时提供详尽的实施例为授权做充分准备。
撰写后
(七)完善质检机制
严格质量流程管理,机构内部多级质检
协同创新主体审稿,及时反馈随时沟通
撰写完成后,由于部分发明人并不了解专利申请文本的架构和表达方式,代理师需就撰写的文本再次与发明人沟通,以确保技术方案完整精确,没有遗漏技术细节,同时,在交局前,内部也有严格的审稿制度,如审阅独立权利要求描写完整、是否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问题,审阅从属权利要求是否有实施例支撑等,同时,内部审稿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文本的形式错误。
核稿:唐梓晋
编辑:高 聪
监制:张小冬